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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实际上是在1985年3月之后陆续出台的,多数属于“暂行规定”。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早见于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有银行的广泛参与,风险资本额增长迅速,从1985年的1500万元到1994年的80亿元。其职能是为中国高新技术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已清盘)
1987年,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它的业务范围是: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进行投资或融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开展评审和咨询业务。 1989年6月,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招商局集团共同出资兴建“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尽快转化为商品。
上述公司都是由中央政府牵头创立的。对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起带头作用。此外,各省市的风险投资公司也陆续出现。例如,北京市科委下属的“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公司”(1993年成立);广州市政府1991年创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基金”,现在正在筹措10亿元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已计划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在深圳,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共同组建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专门为支持开发高科技产品、扶持高科技产业提供服务(包括直接投资和贷款担保),到1999年3月为止,已对200多家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4亿元)。
外国的风险资本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例如,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建立“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它分别与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科委合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8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先后设立了许多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纷纷建立了许多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企业。
上述的客观形势,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时地制定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或法规。
1991年,由国家科委拟定、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8条);及与之配套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4条);形成法律的是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0条)。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裕达隆创业基金(广州)章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2条)等。
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中国证券会主席周正庆,1999年3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说:“只要由中国科学院审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上市条件将不受现有上市条件的限制”,这是一种新政策信息,估计将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广州市政府最近也将有新的政策出台,新政策的部分内容是:在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政府筹建的风险投资公司将给予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或融资担保);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校办企业待遇”,且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外地(含海外)来穗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同样待遇。 上述政策法规的有关要点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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